SDG可持續發展目標5:性別平等|性別歧視定義|香港性別平等概況

可持續發展目標|S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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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1, 2022

什麼是SDG目標5?

平機會處理邊種投訴個案最多?

可持續發展目標5(SDG 5)是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希望於2030年之前實踐性別平等並充權予所有婦女和女孩(Achieve gender equality and empower all women and girls)。#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一覽

可持續發展目標5具體目標包括

・消除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視

・消除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和剝削行動,包括販賣和性剝削

・消除童婚、早婚、逼婚及割禮等一切傷害行為

・尊重和重視無償者的照顧,提倡分擔家庭責任

・確保婦女全面參與政治、經濟和公共生活的領導及決策

・確保普遍享有性、生殖健康和生殖權利

・給予婦女平等獲取經濟資源的權利、財產的擁有和控制權、金融服務、遺產和自然資源

・透過科技,特別是資訊科技和通訊科技,促進賦予婦女權力

・透過立法和政策制定,促進性別平等

性別歧視定義-香港《性別歧視條例》

《性別歧視條例》於1995年7月14日頒布,並於1996年全面生效,適用於女性及男性,但不得考慮女性因懷孕、分娩或餵哺母乳而獲得的特殊待遇。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規定,以下情況均屬違法:

・因某人的性別而加以歧視

・因某人的婚姻狀況而加以歧視

・對懷孕女性作出歧視

・對餵哺母乳的女性作出歧視

・對他人作出性騷擾

・對餵哺母乳的女性作出騷

《性別歧視條例》範圍

《性別歧視條例》訂明在很多活動範圍內,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及餵哺母乳而對某人作出歧視,以及對某人作出性騷擾或對餵哺母乳的女性作出騷擾,均屬違法。活動範圍包括:

・僱傭

・教育

・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

・房產的處置和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會社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亦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性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亦屬違法。「場所使用者」指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的人,包括僱主、僱員、合約工作者、合約工作者的主事人、佣金經紀人、佣金經紀人的主事人、商號合夥人、實習人員及義工。

歧視定義

歧視可分為「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兩類。

「直接歧視」是指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或因某人已懷孕或餵哺母乳,而給予對方較另一情況相同或無重大分別的人為差的待遇,例如同工不同酬就是「直接歧視」例子之一。

「間接歧視」是指雖然對所有人施加相同的規定或條件,但這些規定或條件會對某類人士構成不公平的影響。例如,某公司指定聘用身高一米八的人士為收銀員,這種規定很可能令較多女性比男性無法符合身高一米八的條件,如果無合理原因支持這項招聘條件,則構成「間接歧視」。這些原則同樣適用於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及餵哺母乳的歧視。

這些原則亦同樣適用於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及餵哺母乳的歧視。

2020年香港的性別平等概況

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的香港性別平等概況報告資料顯示,香港的女比男多,性別比率(每千名女性計算的男性人數)由1986年的1,062下降至2020年的913(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但是,雖然過去幾十年香港的教育和升學機會大大提升,但女性參與經濟活動的比率依然落後於男性,收入差距都極之懸殊,而且由女性擔任高級管理階層和專業職位的人數亦屬偏低。

在2020 年,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處理的投訴個案總共418宗, 主要涉及僱傭範疇 (81%):大部份投訴個案與懷孕歧視 (125宗)和性騷擾 (151宗)有關。雖然《性別歧視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及女性,但大部分的性騷擾投訴都是由女性提出。

活於文明時代,理應要做到性別平等,除了政策倡議之外,我們還可以做什麼去實現「SDG目標5:性別平等」呢?繼續睇 >> 個人點爭取SDG目標5:性別平等?<<

延伸閱讀:
【SDG 5】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5:性別平等」的義工服務|Gender Equality

參考資料:

https://www.un.org/sustainabledevelopment/

https://www.globalgoals.org/

https://edu.unicef.org.hk/

https://www.eoc.org.hk/

https://www.cmab.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