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虐兒/虐兒定義
根據社會福利署對「虐待兒童」的定義,虐待兒童是指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或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當中的虐待行為包括身體傷害/虐待、心理傷害/虐待、性侵犯和疏忽照顧等。
可持續發展目標16(SDG 16)是和平、正義與強大機構(Peace, Justice and Strong Institutions),希望在2030之創建和平與共融的社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讓所有人都能獲得公義及在各界建立有效、負責任和共融的機構(Promote peaceful and inclusive societi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vide access to justice for all and build effective, accountable and inclusive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一覽
・大幅度增加訊息和通信技術的普及度
・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剝削、販賣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
・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上促進法治,確保所有人都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
・大幅度減少非法資金和走私軍火,加強追回被盜資產,打擊一切形式的有組織犯罪
・大幅度減少各種形式的腐敗和賄賂
・建立有效、負責任和透明的機構
・確保各層面能作出迅速、共融、具參與性和代表性的決策
・擴大和加強發展中國家在全球管理方面的參與
・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分,包括出生登記
・根據國家立法和國際協議,確保公眾獲取訊息並保障基本自由
・透過國際合作等方式加強相關國家機構,預防暴力、打擊恐怖主義和犯罪行為
・促進和執行非歧視性的法律和政策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大家記得近年多單「虐兒」新聞嗎?例如童樂居虐兒案、5歲女童虐殺案及大角咀3個月大男嬰死亡等案件,令人不禁搖頭嘆息。到底香港每年有幾多宗虐待兒童/少年個案?而香港保護兒童政策方面的發展又如何,有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一致呢?
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確認及保障兒童享有基本自由和與生俱來的人權,可歸納為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於1994年伸延至香港實施,目前超過190個國家簽署《兒童權利公約》承諾保護及保障兒童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條文:
1. 兒童的定義(Definition of a child)
2. 無歧視(No discrimination)
3. 兒童的最大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4. 落實兒童權利(Making rights real)
5. 讓家庭指導兒童的發展和成長(Family guidance as children develop)
6. 生命、生存和發展的權利(Lif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7. 姓名和國籍(Name and nationality)
8. 身分(Identity)
9. 家庭團聚(Keeping families together)
10. 與父母跨國聯繫(Contact with parents across countries)
11. 防止兒童被拐帶(Protection from kidnapping)
12. 尊重兒童意見(Respect for children's views)
13. 自由分享想法(Sharing thoughts freely)
14. 思想和宗教自由(Freedom of thought and religion)
15. 建立或參加團體(Setting up or joining groups)
16. 保障私隱(Protection of privacy)
17. 獲得資訊(Access to information)
18. 父母的責任(Responsibility of parents)
19. 免受暴力對待(Protection from violence)
20. 失去家庭照顧的兒童(Children without families)
21. 被領養的兒童(Children who are adopted)
22. 難民兒童(Refugee children)
23. 傷健兒童(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24. 健康、食水、食物及環境(Health, water, food, environment)
25. 定期跟進被安置的兒童(Review of a child's placement)
26. 社會和經濟援助(Social and economic help)
27. 食物、衣服及安全居所(Food, clothing, a safe home)
28. 接受教育(Access to education)
29. 教育的目的(Aims of education)
30. 少數族裔的文化、語言及宗教(Minority culture, language and religion)
31. 休息、遊戲、文化、藝術(Rest, play, culture, arts)
32. 免於從事危險工作(Protection from harmful work)
33. 遠離危險藥物和毒品(Protection from harmful drugs)
34. 免受性侵犯(Protection from sexual abuse)
35. 防止兒童人口販賣(Prevention of sale and trafficking)
36. 免受剝削(Protection from exploitation)
37. 被拘留的兒童(Children in detention)
38. 在戰爭中受到保護(Protection in war)
39. 康復和重返社會(Recovery and reintegration)
40. 違法的兒童(Children who break the law)
41. 適用於兒童的最佳法律(Best law for children applies)
42. 所有人必須認識兒童權利(Everyone must know children's rights)
43-54. 如何實踐《公約》(How the Convention works)
誰是「兒童」?
《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兒童的定義」訂明兒童是「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
目前,香港並無透過立法直接將《兒童權利公約》併入法律。正因如此,法庭不能強制政府遵從或負責《兒童權利公約》所列明的職責。不過,香港有多項法例是為促進兒童權利和保護兒童免受虐待而設,亦有不少非牟利機構專門服務有需要的兒童。但提到保護兒童免受虐待,你知不知道何謂「虐待兒童」(虐兒)?
根據社會福利署對「虐待兒童」的定義,虐待兒童是指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或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當中的虐待行為包括身體傷害/虐待、心理傷害/虐待、性侵犯和疏忽照顧等。
社會福利署每年公布的「保護兒童資料系統統計報告」顯示,過去4年的新虐兒呈報個案分別為:
・2018年:1064宗
・2019年:1006宗
・2020年:940宗
・2021年:1367宗
可見2021年接獲的新呈報比起2020年增加了427宗(45.4%)。2021年的1367宗新虐兒呈報個案中,593宗屬身體傷害/虐待(Physical Harm/Abuse)、448宗屬性侵害(Sexual Abuse)、275宗屬疏忽照顧(Neglect)、42宗屬多種傷害/虐待(Multiple Harm/Abuse),以及9宗屬心理傷害/虐待(Psychological Harm/Abuse)。
受害兒童性別和年齡分布:
1367宗呈報當中,女童佔62%,男童佔38%,當中以12至14歲群組佔最多,有351宗。
・0至2歲:190宗(疏忽照顧個案佔最多)
・3至5歲:148宗(身體傷害/虐待個案佔最多)
・6至8歲:224宗(身體傷害/虐待個案佔最多)
・9至11歲:248宗(身體傷害/虐待個案佔最多)
・12至14歲:351宗(性侵犯、身體傷害/虐待個案佔最多)
・15至17歲:206宗(性侵犯個案佔最多)
同時,1367宗呈報個案之中,有32%(即437名)受害兒童有至少一項身心障礙(Disability),當中以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ADHD)兒童人數最多(173名),其次是特殊學習障礙(SpLD)兒童(83名)和患有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兒童(81名)。
對於施虐者(傷害/虐待兒童的人)年齡分布,32歲至36歲、37至41歲和42至46歲的人佔最多;令人驚訝是16歲或以下的施虐者多數對兒童進行「性侵犯」;施虐者與兒童的關係,多數是「父母」佔最多(59.9%),其次是同學/朋友/同輩(10.5%),以及陌生人(10.1%);呈報個案所屬地區,佔最多個案的地方分別是觀塘、油尖旺和元朗。
以上數字,只屬「呈報個案」,相信你會不禁問一句:「這是否已反映現實情況?」
上述提及到香港並無透過立法直接將《兒童權利公約》併入法律,因此法庭不能強制政府遵從或負責《兒童權利公約》所列明的職責。不過,香港有多項法例是為促進兒童權利和保護兒童免受虐待而設,包括:
・第8章《證據條例》
・第57章《僱傭條例》 、附屬法例 第57B章《僱用兒童規例》 及 第57C章《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及附屬法例 第221J章《電視直播聯繫及錄影紀錄證據規則》 ・第279章《教育條例》
・第290章《領養條例》
・第512章《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
・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當中以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最為人熟悉,皆因常聽到「切勿獨留兒童在家中,或會觸犯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了解更多保護兒童及兒童福利,請到 >> Family CLIC 家庭社區法網 <<
童樂居虐兒案和5歲女童虐殺案之後,社會更加關注香港保護兒童措施,包括提高現行法例的最高刑罰等。在2019年,法律改革會就曾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對沒有保護兒童、易受傷害人士免於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適用於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兒童(16歲以下)或易受傷害人士(16歲以上),免其因非法作為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以防止及制止虐待發生。
換言之,若果被告人已知道或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但無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就須負上刑責。同時,法律改革會亦建議政府檢討和適當提高《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
可是,「沒有保護罪」公眾諮詢期早已結束,但立法依然無期。
現時,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都採用「 多專業合作模式 」處理保護兒童及家庭暴力個案;更有不同界別及專業人士組成的專責小組全面檢討及修訂「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 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二零二零年修訂版) 」 ,並於2020年4月1日起實施 。
每個人依然可以做些事去阻止虐兒悲劇發生,甚至為有需要家庭伸出援手,讓他們得到適當援助,讓下一代活得更好。想實現「SDG目標16:和平、正義與強大機構」,繼續睇 >> 個人如何實現SDG目標16:和平、正義與強大機構 <<
延伸閱讀:
【SDG 16】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16:和平、正義與強大機構」的義工服務|Peace, Justice and Strong Institutions